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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献血者由市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

无偿献血者由市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

一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:

    1、献血总量达1 0 0 0 毫升的, 授予铜质奖章一枚;
    2
、献血总量达1 6 0 0 毫升的, 授予银质奖章一枚;
    3
、献血总量达2 4 0 0 毫升的, 授予金质奖章一枚;
    4
、献血总量达3 4 0 0 毫升的, 授予金质奖杯一个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由市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

    1、在特殊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;
  2
、在宣传、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;
  3
、在采血、用血、 血液质量管理工作及血液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;
  4
、举报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功的。

三、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, 责令停止其行为, 没收所得,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四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, 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; 情节严重, 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  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 责令停止其行为, 没收所得, 并处以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六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规定, 责令其改正, 给予警告, 并处于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, 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违反本条款规定, 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 从重处罚; 情节严重, 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 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 并处以1 0 0 0 0 元以上3 0 0 0 0 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; 情节严重的, 责令停业整顿, 直至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
违反本条款规定,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; 情节严重, 构成犯罪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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